近日,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布《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產業發展的若幹措施(試行)》(以下簡稱《若幹措施》),共包括支持醫療器械新產品研發、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建設等7條措施,其中第四條提到,“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並進行產業化的,對其二類、三類醫療器械證書分別給予30萬元/張、50萬元/張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幹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條 引育生物製造龍頭企業及服務載體。重點支持新引進生物製造領域的三類500強、上市公司、醫藥工業百強企業、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研發中心、專精特新企業、單項冠軍企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物製造領域基礎研究和GMP廠房建設,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加快引育龍頭合同研發機構、合同外包生產機構、合同定製研發生產機構、醫藥合同銷售組織機構等產業公共服務平台,按照其當年度設備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生物製造企業成長。培育產業發展新興力量,支持專注細分領域、專業化水平高、創新能力強的規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發展。遴選一批高成長性的生物製造企業,納入“生物製造苗圃計劃”,根據企業實際發展情況,每家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第三條 支持生物製造新技術研發。對企業承諾在長沙經開區申報注冊且商業化的生物製品,以獲得臨床試驗批件或臨床默示許可為標準,按研發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進入臨床試驗後,按不同階段研發投入的4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醫療器械新產品研發。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並進行產業化的,對其二類、三類醫療器械證書分別給予30萬元/張、50萬元/張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分兩年撥付。
第五條 鼓勵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國際認證。對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取得境外上市資質的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產品,經審定後給予單個產品50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對企業在長沙經開區投資建設的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研發創新、檢測、轉化、中試等第三方公共技術服務平台,設備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平台設備投資的2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建設。認定一批長沙經開區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對累計入駐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相關領域企業達到30家(含)以上且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園區,自達標年度起給予連續三年每年100萬元獎勵,達標年度起任一年度未達標則取消後續年度獎勵。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長經開管發〔2022〕68號)廢止。本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近日,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布《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產業發展的若幹措施(試行)》(以下簡稱《若幹措施》),共包括支持醫療器械新產品研發、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建設等7條措施,其中第四條提到,“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並進行產業化的,對其二類、三類醫療器械證書分別給予30萬元/張、50萬元/張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幹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條 引育生物製造龍頭企業及服務載體。重點支持新引進生物製造領域的三類500強、上市公司、醫藥工業百強企業、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研發中心、專精特新企業、單項冠軍企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物製造領域基礎研究和GMP廠房建設,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加快引育龍頭合同研發機構、合同外包生產機構、合同定製研發生產機構、醫藥合同銷售組織機構等產業公共服務平台,按照其當年度設備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生物製造企業成長。培育產業發展新興力量,支持專注細分領域、專業化水平高、創新能力強的規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發展。遴選一批高成長性的生物製造企業,納入“生物製造苗圃計劃”,根據企業實際發展情況,每家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第三條 支持生物製造新技術研發。對企業承諾在長沙經開區申報注冊且商業化的生物製品,以獲得臨床試驗批件或臨床默示許可為標準,按研發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進入臨床試驗後,按不同階段研發投入的4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醫療器械新產品研發。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並進行產業化的,對其二類、三類醫療器械證書分別給予30萬元/張、50萬元/張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分兩年撥付。
第五條 鼓勵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國際認證。對企業在長沙經開區當年度取得境外上市資質的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產品,經審定後給予單個產品50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對企業在長沙經開區投資建設的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研發創新、檢測、轉化、中試等第三方公共技術服務平台,設備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平台設備投資的2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建設。認定一批長沙經開區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特色園區,對累計入駐生物製造和醫療器械相關領域企業達到30家(含)以上且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園區,自達標年度起給予連續三年每年100萬元獎勵,達標年度起任一年度未達標則取消後續年度獎勵。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長經開管發〔2022〕68號)廢止。本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信息來源: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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