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腹膜透析設備2台:分別為吉林省邁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涉及透析液溫度、透析液過量灌注不符合標準規定;西安樂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涉及溫度控製不符合標準規定。 (二)肢體加壓理療設備2台:分別為山東澤普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涉及輸入功率不符合標準規定;西安市新希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涉及治療程序不符合標準規定。 (三)醫用分子篩製氧機1台:廣東歐格斯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涉及氧濃度不符合標準規定。 (四)導絲2批:分別為安吉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廈門鑫康順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涉及紫外吸光度不符合標準規定。 (五)尿素測定試劑盒1批:上海高蹤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涉及線性範圍不符合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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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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