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產品的特殊性,醫療器械在命名時是有相應規範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器械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
國家藥監局在2019年發布了《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這是製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的基本技術要求,同時用於指導各專業領域的命名指導原則編製。而對於各專業領域存在的特殊情形,也有相應的命名指導原則進行具體說明。今天我們就彙總了物理治療器械、醫用康複器械、醫用軟件等23類醫療器械產品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具體如下:
以上僅以列表形式對這些指導原則進行彙總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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