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指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在此基礎上,國家藥監局於2021年10月發布了《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規範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
作為一項重要的注冊自檢參考文件,《規定》從自檢能力、自檢報告等方麵對企業提出了多項要求,但在實際應用時企業還是會有不少問題,比如到底如何判斷自身是否具備自檢能力?自檢實驗室有什麼要求?根據金飛鷹的日常輔導經驗,結合《規定》要求,本期文章我們給大家總結了有關注冊自檢的注意事項,超實用的原創幹貨,擬開展注冊自檢的醫械企業記得收藏備用哦~
企業自檢實驗室應按照IEC 17025《檢測校準實驗室能力通用要求》要求實施,質量管理體係文件應包括質量手冊、《設計開發控製程序》驗證部分、《監視與測量設備控製程序》《基礎設施控製程序》《人力資源控製程序》。
檢驗設備設施應進行校準、驗證,在使用/維修時保持使用/維修記錄。
部分企業在開展自檢時,需評定測量不確定度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此規定針對軟件產品不適用。
《規定》提到,“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檢測記錄以及有關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當歸檔並按適當的期限保存。”但對於很多企業來說,原始檢測記錄常常容易缺失,需要補充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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