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自行生產醫療器械來說,由於涉及到受托方,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有更多需要注意的事項,近期我們看到一則有關委托生產的答疑,分享給大家:一款終端滅菌的無菌醫療器械產品,滅菌方式為濕熱滅菌,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行委托生產方式進行生產,但是受托方不具備產品滅菌的能力,此情形下產品的終端滅菌是否可以由委托方自己進行?
根據國家藥監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的答複,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要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規定、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要求。
如題中所述,企業自行對產品進行滅菌,企業可按照實際委托情況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受托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強製性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和委托協議組織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委托方與受托方應建立有效銜接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係,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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