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深圳某醫械企業因未按標簽要求貯存醫療器械,被罰款10000元。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指出:運輸、貯存醫療器械,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的要求;對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
細心的朋友一定發現了,我們分享過很多違法案例,但我們也曾一再聲明過,分享這些案例的初衷並非“落井下石”,隻是想讓更多企業意識到合規的重要性。
此前分享的案例以違法生產和經營的居多,而此次則是因為貯存不當。因此,對於醫療器械企業來說,在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一定要認真研讀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也隻有嚴格按法律法規要求做好產品生產(經營),才能真正在行業中占據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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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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