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樣品應包裝完整,有標簽標示;
2)樣品標簽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標簽說明書相關文件規定,應與合同等申報資料相應內容一致;
3)進口產品需有中文標簽標示;
4)無正規標簽的送檢樣品(如原材料、半成品等),必須貼有臨時標簽,標簽上應注明樣品名稱、樣品規格型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批號或編號(生產日期)。標簽內容應與合同等申報資料相應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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