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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時間: 2023年9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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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指導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判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等,製定本原則。
二、範圍
本原則所指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是指采用數字技術,實現患者功能障礙的緩解、患者功能缺失的彌補或重建等用途的數字療法軟件產品。該類產品的核心功能是康複治療,預防、評估、篩查、診斷等可作為其輔助功能。此類產品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21-06-01康複訓練軟件”。
三、管理屬性界定
(一)條件
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須同時具備以下特性:
1.向患者提供基於軟件程序驅動的幹預措施,為疾病、損傷或生理結構缺陷所導致的功能障礙提供康複治療方案。
2.具有明確的臨床預期用途、使用場景、使用限製、適應症和禁忌症。
3.基於循證醫學證據,遵循公認的康複醫學理論,如臨床指南、標準治療方案、專家共識、臨床研究等。
(二)不屬於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的情況
以下列出功能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僅具有此功能的產品不屬於康複類數字療法醫療器械。
1.僅作為個人健康保健或日常健康行為管理的,不用於康複訓練或治療領域。
2.僅作為康複訓練時醫患溝通交流平台的,不為患者提供康複訓練或治療方案等幹預措施。
3.僅作為康複領域視頻或音樂播放平台用以播放公開的音視頻內容的,不是基於循證醫學證據的。
四、管理類別判定
當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預期用於言語、視覺、聽覺障礙的治療,或運動康複,一般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當康複類數字療法軟件產品采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其預期用途時,參照《人工智能醫用軟件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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