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種植體係統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發布!
文章出處:法規動態網責任編輯: 金飛鷹閱讀量:發表時間:2024-03-01
牙科種植體係統指導原則
8月14日,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發布《牙科種植體係統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我們將其中重點內容摘錄如下: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經外科手術後保留於口腔內的牙科種植體係統(不適用於定製式種植體係統)采用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使用數據的路徑進行臨床評價。按現行《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產品分類編碼為17-08-01,管理類別為Ⅲ類。
本指導原則涉及產品所用材料為需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鈦及鈦合金,對於其他金屬材質、陶瓷材質及其他材料產品,或與境內已上市產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術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材質、結構設計、表麵性能、適用範圍等),當已有數據無法證明擬申報產品安全有效時,需要提交申報產品的臨床試驗數據。
注冊申請人通過同品種比對方式開展牙科種植體係統的臨床評價時,可選用一個或多個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宜優先選擇與申報產品適用範圍相同、技術特征相同或盡可能相似的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
該類產品的適用範圍通常為通過外科手術方式將產品植入人體缺牙部位的上下頜牙槽骨內,用於為義齒等修複體提供固定或支撐,以恢複患者的咀嚼功能。
對比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在適用範圍以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適用部位:
對比產品使用的具體部位,是否用於特定牙位或特殊骨質條件的種植。
2.臨床應用方式:
對比產品的種植類型(如即刻種植、延期種植)、修複類型(如單牙、多牙或全口修複)等。
4.配用器械信息:
單獨申報種植體或基台時,臨床評價資料中需要明確產品配用的基台或種植體、附件等配用器械信息。
此外,還需結合與同品種產品的對比結果,明確申報產品對患者生理條件(口腔情況、骨質、骨量、使用牙位等)和整體修複方式要求是否存在差異。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技術特征的具體對比項目,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對比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原材料、結構設計、表麵改性方式等設計信息。
對種植體各種型號的結構組成、功能、產品特征等方麵進行描述,提交各型號標示特征尺寸的結構圖。針對每個型號,分別對產品的結構(包括外形、頸部、體部、根端等)、幾何尺寸及公差、種植體-基台連接及抗旋轉設計(如種植體外部/內部六角特性、錐度等)、種植體軸向平麵特性(如種植體表麵凸凹、螺距、螺紋、種植體軸向抗旋轉溝槽)、是否穿齦及穿齦高度、平台轉移等關鍵元素進行對比。
對於基台,建議針對基台的不同型號,分別對產品的結構設計、幾何尺寸及公差、固位方式、臨床應用方式、預期用途等關鍵元素進行對比。如基台中包含符合《免於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描述的直形基台、愈合基台及附件,建議說明。
明確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的原材料。采用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或ASTM F67、ASTM F136、ASTM F1295、ASTM F1472等相關標準的外科植入物用鈦及鈦合金材料製成的產品,不一定必須原材料牌號與同品種產品一致。種植體係統的原材料以及切削、表麵處理、清洗等工藝會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對於采用常規加工工藝的鈦及鈦合金種植體係統,在對比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的性能差異時,可通過評價終產品性能是否達到要求來判定。若產品采用增材製造等新型工藝進行加工,需關注原材料、工藝等對成品性能的影響。
多數情況下,對於表麵采用噴砂、酸蝕、著色陽極氧化等加工而成的鈦及鈦合金常規種植體係統,在YY 0315《鈦及鈦合金牙種植體》、YY/T 0520《鈦及鈦合金材質牙種植體附件》等相關標準中有明確接受閾值的性能要求,可不進行對比,申報產品的實測值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即可,如外觀、表麵缺陷、粗糙度、清潔、尺寸公差、錐度偏差、種植體和基台的配合間隙、螺紋偏差、抗扭性能、附著物、無菌、細菌內毒素等項目;對於相關標準中尚無接受閾值的性能要求,建議進行對比研究(包括但不限於):
a)疲勞極限:
建議注冊申請人提供申報產品與具有可比性的同品種產品的疲勞極限對比。對於同品種產品的疲勞極限,注冊申請人可以進行實測,也可以通過公開的文獻數據資料進行對比,但建議注意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疲勞性能測試條件的一致性。進行疲勞極限研究時,注冊申請人需提供最差情況選擇依據。
b)力學性能: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形狀相似,但種植體的螺距、螺紋、切削刃等設計存在差異時,可通過抗扭性能、緊固扭矩、軸向拔出力等對比研究,評估申報產品的力學性能。
c)耐腐蝕性能:
若種植體係統包含不同種類的金屬組件且以前未見相似的用法時,需進行申報產品的耐腐蝕性能研究。申報產品的配合方式在目前境內已上市產品中有相同的用法時,可不進行該項研究。
相關標準中後續若建立以上項目的接受閾值,則申報產品可不與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申報產品的實測值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即可。
需明確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的表麵改性方法,包括噴砂、酸蝕、陽極氧化及其他表麵處理。采用常規表麵改性工藝(如噴砂、酸蝕、著色陽極氧化)的產品無需進行表麵改性生產工藝的對比,而對二者的終產品表麵形態特征進行對比研究,常見的對比項目包括表麵形貌、微觀結構、表麵化學分析等。對於具有特殊宣稱(如親水性、利於細胞黏附、提高初期穩定性等)、或首次上市的表麵處理工藝,除常見項目比對外,還需針對宣稱提供相應的證據及支持性資料,提供該表麵處理工藝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的研究驗證資料。
若申報產品與注冊申請人自身境內已上市的種植體係統相比,產品的原材料及表麵改性的工藝、質控要求、改性部位等均未發生改變,可不再與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
若分析認為實驗室研究無法證明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差異部分可能影響產品的穩定性水平,建議開展動物試驗研究,觀察申報產品的種植體初期穩定性(如ISQ值)、骨結合、骨吸收水平等,評估種植體初期穩定性水平;結合產品技術特征,需要提交長期穩定性評估研究資料。
建議根據產品預期用途,在適合的動物模型中進行產品的性能評價,最大限度地模擬人體環境的臨床條件,可參考YY/T 0522《牙科學 牙種植體係統臨床前評價 動物試驗方法》或其他適合的動物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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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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