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通用名稱應遵循《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及各分類目錄產品的命名指導原則。GB 9706.1標準中對“手持式設備、移動式設備、可攜帶設備、可移動式設備”均出了明確的定義,但並不意味著滿足標準的定義,就可在產品名稱中添加上述特征詞。
如果是一類產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會在產品通用名稱中體現,如:手術電極必定為手持式,所以不會在產品名稱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詞。如果一類產品通常有幾種不同設計,為了對不同設計形式加以區分則可以增加相應特征詞,如:便攜式超聲診斷儀,通常為可支持較長時間內部電源供電且易於手持攜帶移動的產品,且預期使用時會隨患者在不同使用場景(如門診、病房、手術室、急救等)之間切換;而特征詞缺省的超聲診斷儀,通常指台車式的可移動式的產品,通常使用時不涉及使用場景變化,隻是單純在不同的使用場所(從一個診室到另一個診室)之間移動。
因此,隻有當產品設計與該類產品大部分情況具有顯著差異,且不作為特征詞體現會產生歧義的時候,才會考慮在產品名稱中注明。如:超聲手術設備通常由主機(台式設備)、換能器和刀頭組成,若產品設計將電源、控製部件、換能器和刀頭集成為一體,可手持使用操作,則可命名為“手持式超聲手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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