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醫療機構臨床急需醫療器械臨時進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要求》),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3年11月15日前
意見反饋郵箱:ylqxzc@nmpa.gov.cn
以下為《管理要求》具體內容:
為規範醫療機構臨床急需醫療器械臨時進口使用申請、審核和管理等行為,進一步滿足臨床診療急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管理要求適用於醫療機構因患者特殊臨床急需而臨時進口使用的,國外已上市但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上市,用於防治嚴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國內尚無有效治療或者預防手段的醫療器械,但不包括應納入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的設備。
同品種產品是指在基本原理、結構組成、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性能要求、安全性評價、符合的國家/行業標準、預期用途等方麵基本等同的已獲境內注冊的產品。
二、使用相應醫療器械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符合要求的三級甲等醫院,具體要求見附件1。
三、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急需醫療器械的臨床使用情況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醫療器械境外製造商或者代理人應當簽訂質量協議,明確各方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包括賠償責任和義務。
四、醫療機構因特定患者臨床急需擬臨時進口使用醫療器械的,應當按要求向國家藥監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
(二)相應醫療器械相關資料;
(三)相應醫療器械使用必要性評估資料;
(四)相應醫療器械使用可行性評估資料;
(五)證明性文件;
(六)承諾書。
醫療機構應當確保提交的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申請資料要求及說明詳見附件2。
五、國家藥監局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技術部門、專家對相應醫療器械是否屬於國外已上市但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上市情況進行審核。
六、國家藥監局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就申請醫療機構是否具備使用管理能力,相應醫療器械是否臨床急需、使用數量是否合理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可視情況征求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國家藥監局審查時間。
七、國家藥監局自收到國家衛生健康委書麵反饋意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進口使用的決定。
同意進口使用的,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函形式作出同意進口使用的複函,並抄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相應海關。不同意進口使用的,應當書麵告知相應醫療機構。
八、醫療機構使用相應醫療器械應當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等文件。
九、醫療機構使用相應醫療器械所產生的病曆應當保存30年,其他有關數據和資料長期保存。
十、醫療機構應當參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相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十一、醫療機構在相應醫療器械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相應醫療器械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或者發現質量和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按程序將有關情況報送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十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分析相應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評估風險,開展臨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並且每年將相應醫療器械臨時進口使用評價情況報告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十三、醫療機構在相應醫療器械使用後,如因其他特定患者特殊臨床急需,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文件要求重新提交申請並在獲得批準後使用。
十四、醫療機構通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采購相應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憑國家藥監局複函,一次性申請進口報關,海關按規定核驗放行。
十五、臨時進口使用臨床急需醫療器械的收費按照醫療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經國務院授權的,可以臨時進口使用臨床急需醫療器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相應規定開展有關工作。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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