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其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範圍、使用方法等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注冊部門備案。
注冊證載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適用範圍、產品技術要求、進口醫療器械的生產地址等,屬於前款規定的需要辦理變更注冊的事項。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等,屬於前款規定的需要備案的事項。境內醫療器械生產地址變更的,注冊人應當在辦理相應的生產許可變更後辦理備案。”
那麼,假如注冊證及其附件中未載明產品顏色,則無需辦理變更注冊,企業應按照其自身質量管理體係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假如注冊證及其附件中載明了產品顏色,則需要辦理變更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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