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一則飛行檢查情況通告,涉及深圳、天津、北京三地的3家企業,其質量管理體係均存在缺陷,具體如下:
檢查發現企業在廠區6樓存放牙種植體係統產品外包裝盒、標簽、成品,其他產品過期留樣、退回產品及生產廢料等物品,並存有其關聯公司齒科相關產品包裝盒、標簽、基台成品等物品,以及其他閑置生產設備及雜物,未配備溫濕度控製、防鼠等相關設施設備,無產品及物料流向記錄,未進行倉庫分區管理,該區域未納入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倉庫管理,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以下簡稱《規範》及植入附錄)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淨級別要求進行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企業委托其關聯公司對牙種植體係統產品進行金屬材質物料采購以及機加工,但未能提供雙方關於機加工工序外協加工質量保證協議,不符合《規範》及植入附錄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的要求。
1.抽查企業《酸蝕工藝確認報告》,該文件內容實際為水浴鍋設備確認,企業未能提供酸蝕工藝驗證記錄,不符合《規範》及植入附錄應當編製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的要求。
2.抽查某批次牙種植體係統產品批生產記錄,顯示噴砂及酸蝕工序實際操作人與生產記錄中簽名人不一致,且企業存在與其關聯公司共用員工情況,不符合《規範》及植入附錄在規定可追溯性要求的記錄時,應當包括可能導致最終產品不滿足其規定要求的所用原材料、生產設備、操作人員和生產環境等記錄的要求。
企業委托某公司對牙種植體係統產品進行輻照滅菌。查該企業某批次產品批生產記錄,其中收錄的《輻照證明書》顯示輻照滅菌檢驗日期早於輻照結束日期,企業未對滅菌過程的放行標準作出規定,未識別該風險,企業無菌檢驗合格後將該批次產品放行並銷售,不符合《規範》及植入附錄應當規定產品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的要求。
該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缺陷,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相關要求。企業已對其質量管理體係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確認。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該企業依法采取暫停生產的控製措施,對涉及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責令企業評估產品安全風險,對有可能導致安全隱患的,按照《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召回相關產品。
該企業完成全部項目整改並經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檢驗人員履職能力不足:企業僅配備兩名專職檢驗人員,其中一名為新轉崗人員,該人員僅有原材料和過程檢驗培訓記錄,未有成品檢驗培訓記錄;未按規定建立金黃色葡萄球菌、鱟試劑等檢驗用試劑和菌種的購進、領用及銷毀等記錄;未按規定對外周球囊擴張導管進行留樣,未對一次性動脈血管鞘組進行留樣觀察。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無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規範》及無菌附錄)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要求。
企業未與外鞘管、注射器、破皮刀等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承擔的質量責任。不符合《規範》及無菌附錄中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的要求。
1.企業製定的《外周球囊擴張導管生產作業指導書》中標注的各工序操作規程文件編號與實際文件編號不符,與《工藝流程卡》中登記的文件編號也不完全一致;未查見球囊拉伸工序的工藝參數卡;親水塗層、遠端/近端焊接等關鍵工序的工藝驗證報告中原始數據記錄不全,不符合《規範》及無菌附錄中應當編製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的要求。
2.現場抽查某批次的外周球囊擴張導管批生產記錄,無法滿足可追溯的要求:遠端/近端焊接、球囊折裝等工序的過程檢驗簽字人員與工藝流程卡記錄人員不一致;相關原材料(配件)的清洗及幹燥記錄未見原材料批號;近端焊接工藝流程卡登記的操作時間早於該工序領用的外管親水塗層操作時間,不符合《規範》及無菌附錄中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生產記錄,並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3.現場查見潔淨區擠塑間內的貨架上堆放有大量內鞘管半成品,無任何標簽標識,無法確定生產時間、數量及檢驗狀態。不符合《規範》及無菌附錄中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標識產品的檢驗狀態,防止不合格中間產品流向下道工序的要求。
企業製定的《外周球囊擴張導管成品檢驗作業指導書》未覆蓋產品技術要求中導管座圓錐接頭、水合性判定、射線可探測性等項目;《無菌檢驗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產品出廠檢驗選擇生物指示劑培養作為產品無菌檢測的依據,與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檢驗方法不一致,不符合《規範》及無菌附錄中應當根據強製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製定產品的檢驗規程,並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書的要求。
該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缺陷,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相關要求。企業已對其質量管理體係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確認。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該企業依法采取暫停生產的控製措施,對涉及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責令企業評估產品安全風險,對有可能導致安全隱患的,按照《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召回相關產品。
該企業完成全部項目整改並經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該企業作為注冊人於2019年12月委托湖南省某企業生產軟性親水接觸鏡,於2020年12月注銷本企業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2022年9月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了停產申請,並解除委托生產。飛行檢查時,企業處於停產狀態,主要管理人員已不在企業任職,企業管理者代表不能履行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係有效運行等責任,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管理者代表應當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係的要求。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持續關注該企業生產動態。若企業重新生產,應當健全完善質量管理體係,進行必要的驗證和確認,經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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