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送檢是醫療器械注冊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明確指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按照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並提交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方可開展臨床試驗或者申請注冊、進行備案。”
第三十二條則指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其中“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可以是藥監係統直屬的醫療器械專業檢測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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