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規定、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委托生產的方式進行醫療器械生產,那麼此種情況下,藥監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會【重點檢查】哪些內容呢?
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采取委托生產方式的,開展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
1)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執行法律法規、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情況;
2)質量管理體係運行是否持續合規、有效;
3)管理者代表履職情況;
4)按照強製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情況;
5)用戶反饋、企業內部審核等所發現問題的糾正預防措施;
6)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變更控製、年度自查報告等情況;
7)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以及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與評估等情況;
8)產品的上市放行情況;
9)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情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的履行、委托生產產品的設計轉換和變更控製、委托生產產品的生產放行等情況;
10)其他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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