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藥監局發布《北京市醫療器械滅菌工藝檢查要點指南(2023版)》(以下簡稱《指南》),主要用於對目前北京市生產企業普遍采用的EO滅菌、鈷-60(60Co)輻射滅菌和濕熱滅菌的監督檢查。
我們將其中第二部分“EO滅菌的檢查”的內容摘錄如下,以供其他地區需要進行EO滅菌的企業參考:
EO滅菌過程的檢查應在了解生產企業是否掌握滅菌知識和要求的基礎上,圍繞滅菌設備的管理、滅菌確認及再確認和日常滅菌活動等情況開展,重點檢查生產企業實施滅菌過程控製及動態監視滅菌過程的情況。
滅菌工藝的確認是保證滅菌效果達到滅菌要求的重要步驟,也是生產企業日常對滅菌活動進行監視控製的主要依據。生產企業應在初次對產品進行滅菌前,對滅菌過程進行確認,確認產品特性、滅菌器參數設置、工藝參數等。生產企業的滅菌工藝控製部門應熟練掌握滅菌確認過程的關鍵點和重要環節,確認工作可與滅菌服務供應商共同完成,但生產企業應全程參與滅菌確認工作。
滅菌確認過程應符合下圖要求:
1. 安裝確認
安裝確認應證明滅菌設備及其輔助設施已按照其規範提供和安裝,建立和規定用於輸送環氧乙烷的全部設備(包括其輔助設施)。
安裝確認應規定設備的操作程序和設備待安裝地點(包括任何所需的服務),識別所有特定的預防措施和規定;安裝說明應形成文件,並應包含與人員健康和安全相關的說明;在安裝確認中應完成所安裝設備、管道和其他附屬設備的圖紙。安裝記錄應包括設備供應商資料(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等);設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詳細的操作說明,故障狀況、故障顯示方式和處理措施,維護和校準說明,技術支持聯係方式。
2. 運行確認
在運行確認之前,應確定所有用於監視、控製、指示或記錄的儀器(包括測試儀器)處於校準狀態,應證明已安裝的設備能夠在設定的公差範圍內運行規定的過程。運行確認可在空載設備中進行,或使用適當的測試材料。
在空載設備中開展運行確認時,應對下列參數進行驗證:滅菌櫃櫃壁、空間溫度均勻性、濕度均勻性;預真空時達到真空的程度和速度;櫃室的泄漏率(在負壓或正壓狀態時進行);處理過程中加入蒸汽時壓力升高的程度應能滿足滅菌要求;加入EO時壓力升高的程度和達到的速度,與用於監測滅菌劑濃度的因素的相互關係;排除EO所需達到的真空程度和速度;通入空氣(或其他氣體)時壓力升高的程度和達到壓力的速度;以上後兩個階段重複的次數以及連續重複中的各種變化;有關輔助係統的性能,如所提供的蒸汽的質量、氣化器氣化滅菌劑的能力、供給滅菌器經過濾的氣和水的可靠性、在有最大量被滅菌物品的情況下蒸汽發生器持續保質供汽的能力等。
運行確認應進行多次循環,以驗證控製的重現性。
3. 性能確認
微生物性能確認應通過對符合《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生物指示物 第1部分:通則》(GB 18281.1)的生物指示物滅活,證明該滅菌過程適合產品滅菌。確定滅菌過程殺滅率,應使用生物指示物/生物負載法或過度殺滅法。在微生物性能確認過程中,應利用運行確認和物理性能確認或取得結果確定需特別研究的某些關鍵特性。
生物指示物應放置於產品中最難滅菌的部分。若產品的設計使生物指示物不能放置於最難滅菌的位置,則產品應接種已知數量的活性芽孢懸液,或將生物指示物放置於可以確定與最難滅菌位置關係的位置。
生物指示物或接種的產品應平均分布在滅菌負載中,但分布位置應包括最難達到滅菌條件的位置。微生物性能確認應證明滅菌負載中的微生物殺滅率(滅活性)。放置的位置應包括選擇用於溫度監控的位置。可在各溫度監視點附近放置兩個生物指示物對過程有效性進行進一步研究。通常進行這類微生物性能確認時,應采用以下生物指示物數量:產品負載體積為10m³以下,生物指示物數量為3個/m³,至少為5個/m³;可用櫃室體積為10m³~100m³,每增加1m³ 增加1個生物指示物。對於常規控製,生物指示物數量為微生物性能確認時的一半。
物理性能確認應包括:在規定的預處理時間(若采用)結束時,滅菌負載在規定的溫度和濕度範圍內;預處理(若采用)結束至滅菌周期開始之間規定的最大時間間隔是合適的;氣態環氧乙烷已進入滅菌櫃;壓力上升和環氧乙烷的使用量或滅菌櫃內環氧乙烷濃度在規定範圍內;在滅菌周期中,滅菌櫃的溫度、濕度和適用的其他過程參數在滅菌過程規範的規定範圍內;在暴露期間,負載溫度在規定的範圍內;在解析期間,負載溫度在規定的範圍內;解析後EO和其反應產物的殘留水平應低於規定的限度。
4.上述滅菌確認完成後,還應對滅菌過程對產品其它性能(如化學性能、物理性能、生物相容性等)的影響進行確認,以確定該滅菌過程適宜於其產品。
5.如需要重複滅菌的,還應對重複滅菌情況進行確認,包括滅活確認、其它性能確認(如化學性能、物理性能、生物相容性等)。
6. 確認報告
生產企業應編製確認報告,報告應由指定的負責人進行審核與批準,確認報告應描述或引用具體的已確認的產品、規定的裝載模式和形成文件的環氧乙烷滅菌過程規範,同時應包括以下數值和公差:預處理(若采用)、處理(若采用)、環氧乙烷注入與暴露、解析(若采用)。還應包括:進行性能確認時所有儀表、記錄儀等經過校準的證明;複審和重新確認的規定;確認方案;所用程序的文件資料;所有人員的培訓手冊和記錄;文件化操作規程,包括過程控製範圍;維護與校準程序;確認結論。
生產企業製定的滅菌工藝應包括溫度、濕度、壓力、EO濃度和滅菌時間等滅菌工藝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以下給出的部分技術性能指標參考值僅供檢查員參考,每個產品的具體滅菌工藝參數應以生產企業的滅菌確認結果為準。
1)滅菌溫度:滅菌溫度的常規極限通常在37℃~63℃,一般常用的合適溫度為50℃±5℃,當溫度高到足以使藥物發揮最大作用時,再升高溫度,殺菌作用不再加強。滅菌溫度與產品的材料、物理化學性能,產品在滅菌櫃中的擺放,產品包裝材料、大小、厚度、裝載數量有關。
2)濕度:滅菌產品的含水量、微生物本身的幹燥程度和滅菌環境的相對濕度,對EO的滅菌作用均有顯著的影響。應保證滅菌室加濕效果具有在相對濕度≤40%時加濕到75%以上的能力;在抽真空後、加藥前,此時滅菌器內的濕度應控製30%RH~80%RH範圍內。
3)壓力:預真空的大小決定殘留空氣的多少,而殘留空氣可直接影響EO氣體、熱量、濕氣到達被滅菌物品的內部,所以滅菌過程尤其是加濕前真空度對滅菌效果影響較大。預真空度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對被滅菌物品及其包裝的影響;負壓滅菌與正壓滅菌;對濕度的影響;設定真空度與達到該真空度所需時間;真空持續時間(保壓)。
4)EO濃度:300~1000mg/L是目前常用的EO濃度條件。生產企業選擇EO濃度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產品的裝載量、加入時所需時間及EO殘留量。
5)滅菌時間:采用半周期法進行微生物性能驗證的,滅菌工藝規定的作用時間至少為半周期2倍。
EO滅菌活動通常包括:滅菌前準備、滅菌實施。生產企業的滅菌活動的過程一般通過滅菌器打印的過程參數記錄反映,也可通過計算機編譯後的過程圖表等電子文檔方式反映。生產企業應結合《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製的要求》(GB 18279.1),確定EO滅菌活動的常規監視與控製、產品滅菌放行要求。滅菌過程記錄應結合相關要求,至少包含滅菌產品名稱、滅菌產品批號、滅菌器的編號、操作人員、滅菌全過程工藝參數(如滅菌開始時間、投藥量、滅菌結束時間、壓力、濕度、溫度)等基本信息。
對於滅菌過程的控製,生產企業應建立詳細的滅菌控製要求,包括:滅菌工藝規程、滅菌產品解析要求和滅菌設備使用維護規程。滅菌器是滅菌工藝中使用的主要設備,生產企業對滅菌器設備的控製文件至少應包含設備調試、設備保養、設備維修、設備報廢處理等方麵的內容,設備運行記錄的留存期限應滿足滅菌產品追溯的要求。
對於EO滅菌的產品,除以上提到的檢查內容外,還應注意生產企業對EO殘留量的控製能力。檢查員可通過現場檢查產品解析庫、成品庫和查閱EO殘留量檢驗記錄的方式對生產企業的控製水平進行檢查。通常情況下,寬敞的場地(保證相鄰獨立大包裝間拉開距離)、良好的通風條件(強排風設備)、適宜的解析溫度和經驗證的解析時間可以保證產品的解析效果符合標準要求。
在沒有強製通風措施的情況下,可采用自然解析法。自然解析法受自然環境條件(如季節)和產品擺放方式的影響很大,因此,對於采用自然解析法的,在EO殘留檢驗時,生產企業應參考有關標準(GB/T 16886.7-201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相關內容,確認EO解析場所中最難解析產品的位置,並規定抽檢解析最差的樣品。
解析記錄應包括:解析的產品名稱、數量、批號(或滅菌批號)、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溫度、場所、操作人姓名等。
信息來源:北京市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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