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湖南藥監局官網發布《湖南省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程序》),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4年1月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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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醫療器械注冊質量體係核查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7號)、《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8號)、《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藥監綜械注〔2022〕13號)、《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號)《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號通告)、《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加強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工作的意見》(藥監綜械注〔2023〕87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程序。
第二條本程序適用於湖南省內第二類和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
第三條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全省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管理工作,製訂體係核查工作程序並監督實施。
湖南省藥品審評與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負責承擔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技術審評工作。湖南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第二類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體係核查工作。
第四條注冊申請人在申請產品注冊時,應當將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資料作為注冊申報資料一並提交(需同時提供兩份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資料),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資料應當符合第二類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業務流程的相關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保持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動態運行,自注冊申請之日起,做好接受注冊核查的準備。
第五條省局政務服務窗口受理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後,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資料同步流轉至藥審中心、核查中心。核查中心即啟動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注冊審評與注冊核查並聯開展。
第六條對於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省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省局器械處)在收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發來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通知、注冊質量管理體係相關資料、注冊申請表電子版後,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確認資料齊全後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發至核查中心。
第七條核查中心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相關附錄、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指南的要求,開展與產品研製、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
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原則上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在核查過程中,應當同時對注冊申請人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用產品(如有)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重點查閱設計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製的相關記錄,用於產品生產的采購記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和留樣觀察記錄等。
對存在委托研發情形的,必要時,應當對受托研發機構開展延伸檢查。提交自檢報告的,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受托機構研製過程中的檢驗能力、檢驗結果等進行重點核查。
第八條核查中心可根據注冊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本次申請注冊產品與既往已通過核查產品生產條件及工藝對比情況等,酌情安排現場檢查的內容,避免重複檢查。
第九條對於產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預期用途,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結構組成、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的,可通過資料審核的方式開展注冊核查,但應當對企業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用產品(如有)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重點查閱設計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製的相關記錄,用於產品生產的采購記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和留樣觀察記錄等。通過資料審核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的,應當在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結果通知中列明免於現場檢查的理由。免於現場檢查的具體情形、標準、細則由核查中心另行製定報省局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核查中心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製定現場檢查方案。現場檢查方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檢查品種、檢查目的、檢查依據、現場檢查時間、日程安排、檢查項目、檢查組成員及分工等。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檢查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可適當延長時間。
檢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組成,核查中心可通知注冊申請人所在地市州的市場局派觀察員參與檢查。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現場檢查。對於提交自檢報告的,檢查時應當選派熟悉檢驗人員參與檢查。
第十一條現場檢查實行檢查組長負責製。檢查組長負責組織召開現場檢查首次會議、末次會議以及檢查組內部會議,負責現場檢查資料彙總,審定現場檢查結論。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開始時,應當召開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應當由檢查組成員、觀察員、企業負責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關人員參加。內容包括確認檢查範圍、落實檢查日程、宣布檢查紀律和注意事項、確定企業聯絡人員等。
第十三條檢查員應當按照檢查方案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如實記錄。
第十四條在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應當召開內部會議,交流檢查情況,對疑難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予取證。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召開內部會議,進行彙總、評定,並如實記錄。檢查組內部會議期間,企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現場檢查結束時,應當召開末次會議。末次會議應當由檢查組成員、觀察員、企業負責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關人員參加。內容包括檢查組向企業通報現場檢查情況,企業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確認。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異議的,企業應當提供書麵說明及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檢查組對現場檢查出具建議結論,建議結論分為“通過檢查”、“整改後複查”、“未通過檢查”三種情況。
第十七條核查中心應當自現場檢查結束後,對檢查組提交的現場檢查資料進行審核,提出核查結論,核查結論為“通過核查”、“整改後複查”、“未通過核查”三種情況。核查中心應當自收到體係核查資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
第十八條對於需要整改後複查的,由核查中心自作出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整改的內容告知申請人。注冊申請人自收到整改意見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向核查中心提交整改報告。核查中心應當在收到整改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能夠通過資料進行核實的,可免於現場複查。注冊申請人整改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複查申請和整改報告的,以及整改複查後仍達不到“通過核查”要求的,核查結論為“整改後未通過核查”。整改後通過核查的,核查結論為“整改後通過核查”。
第十九條申請人拒絕接受注冊質量管理體係現場檢查的,核查結論為“未通過核查”。
第二十條核查中心應當在做出“通過核查”、“整改後通過核查”、“未通過核查”、“整改後未通過核查”的體係核查結論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報告、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結果通知(附件1)和真實性核查記錄表(附件2)等相關現場檢查資料一並轉送藥審中心。其中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資料移交省局器械處,省局器械處收到後將核查結果通知發送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
第二十一條未通過核查的,藥審中心提出不予注冊的審評意見,省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注冊申請人完成產品檢驗後,因規劃調整、房屋拆遷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生產地址的,核查中心可以根據注冊申請人書麵申請,在變更前提前開展產品真實性及相應體係核查。
第二十三條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核查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被檢查單位的秘密,遵守廉政相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通過現場檢查方式開展的,且核查結論為“通過核查”、“整改後通過核查”的,在1年內申請產品生產許可,如企業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或者有變化但不影響生產的,生產許可環節不再開展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為準。原《湖南省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工作程序(暫行)》(湘藥監綜財〔202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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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湖南省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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