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可在家庭護理環境中使用的第二類有源測量、理療醫療器械產品,如低中頻治療設備、紅外治療儀、體溫測量設備、電子血壓計、貼片式心電儀等,需執行YY 9706.111-2021《醫用電氣設備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並列標準:在家庭護理環境中使用的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係統的要求 》,同時在說明書中明確詳細的操作步驟。
對於可在家庭護理環境中使用的小型分子篩製氧機、熏蒸治療設備、霧化器、正壓通氣治療機、電動防褥瘡床墊,需執行YY 9706.111-2021,並在說明書中明確“產品需遵照醫囑使用”。
穴位磁療器具不需要執行YY 9706.111-2021,但需要在說明書中明確產品詳細的操作步驟。
信息來源:浙江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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