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歐盟正式發布了新版醫療器械法規MDR(EU 2017/745)。2017年5月25日,MDR正式生效。對於向歐盟銷售
醫療器械的製造商來說,這標誌著MDR的三年過渡期已開始。2020年5月26日,MDR開始強製執行,取代醫療器械指令MDD
(93/42/EEC)和有源植入醫療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
MDR附錄VIII,根據對醫療器械預期用途、接觸人體時間與部位等不同仍分為四大類:
I類、IIa類、IIb類、III類,與MDD區別在於由原來的“18條”分類規則,增加至“22條”
分類準則:
1、規則應用由器械的預期使用目的決定;
2、若器械與其他器械共同使用,分類規則分別適用於各器械
3、驅動某器械或影響器械使用的軟件,應與軟件歸為同一類別。
4、若軟件獨立於其他器械,應按軟件自身進行分類。
5、附錄XVI所列附件,可獨立於其使用器械單獨分類。
6、不預期單獨或作用於身體特定部位的,基於其最關鍵的特定用於來分來器械。
7、多個規則適用某一器械,則按更高分類的規則。
以下帶*表示新增規則或規則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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