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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頒布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並宣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時,國家藥監局對實施新版《中國藥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國藥典》是國家藥品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藥品研製、生產(進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單位均應當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 二、《中國藥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種正文、通用技術要求和指導原則。自實施之日起,所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生產上市的藥品應當執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其中,指導原則相關要求為推薦技術要求。 三、自實施之日起,凡原收載於曆版藥典、局(部)頒標準的品種,本版《中國藥典》收載的,相應曆版藥典、局(部)頒標準同時廢止;本版《中國藥典》未收載的,仍執行相應曆版藥典、局(部)頒標準,但應當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的相關通用技術要求。經上市後評價撤銷或者注銷的品種,相應曆版藥典、局(部)頒標準廢止。 本版《中國藥典》品種正文未收載的製劑規格、中藥的製法,其質量標準按本版《中國藥典》同品種相關要求執行,規格項、製法項分別按原批準證明文件執行。 四、本版《中國藥典》頒布後,執行藥品注冊標準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對比研究工作,評估藥品注冊標準是否符合新頒布的藥典標準有關要求。 對於需要變更藥品注冊標準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前,按照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並按要求執行。 藥品注冊標準中收載檢驗項目多於或者異於藥典規定的,或者質量指標嚴於藥典要求的,應當在執行藥典要求的基礎上,同時執行注冊標準的相應項目和指標。藥品注冊標準收載檢驗項目少於藥典規定或者質量指標低於藥典要求的,應當執行藥典規定。 五、為符合本版《中國藥典》要求,如涉及藥品處方、生產工藝和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變更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要求進行充分研究和驗證,按相應變更類別批準、備案後實施或者報告。 六、由於溶出度、釋放度等項目在質量控製中的特殊性,按照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要求核準的仿製藥注冊標準中有別於《中國藥典》的,按經核準的藥品注冊標準執行。 七、本版《中國藥典》已進行通用名稱修訂的藥品,應當使用本版《中國藥典》中載明的名稱,其原名稱可作為曾用名過渡使用。在下一版藥典實施之日前,曾用名可與本版《中國藥典》中載明的名稱同時使用。 八、自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提出的藥品注冊申請,相應申報資料應當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 在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前已受理,並且尚未完成技術審評的注冊申請,自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開展相應審評審批,申請人需要補充技術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完成提交。 在本版《中國藥典》頒布之日後、實施之日前按原藥典標準相關要求批準上市的藥品,批準後6個月內應當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 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藥品注冊申請人應當積極做好執行本版《中國藥典》的準備工作,對在《中國藥典》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國家藥典委員會報告,同時應當持續研究完善藥品質量標準,不斷提升藥品質量控製水平。 十、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版《中國藥典》的宣傳貫徹,加強本版藥典執行中的監督與指導,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問題和意見。 十一、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版《中國藥典》的宣貫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在官方網站開設“《中國藥典》執行專欄”,及時答複執行中反映的問題。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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