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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告稱,該局組織檢查組隊醫療器械注冊人**藥業(青海)有限公司及其受托生產企業**(青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飛行檢查,發現兩家企業的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缺陷。具體如下:
企業提供的管理者代表任職文件、公司花名冊和企業質量手冊中的管理者代表為不同人員,上述文件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員與企業提交給屬地監管部門的變更受托生產地址申請材料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員也不一致,企業管理者代表任職不明確。此外,現場檢查發現企業采購控製、生產過程管理、成品檢驗等方麵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經綜合風險研判,企業管理者代表履職不到位,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中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並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質量管理體係,報告質量管理體係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的要求。
企業質量負責人兼駐廠員(上市放行人)欠缺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的從業經驗,對企業重組Ⅲ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溶液產品的生產和檢驗過程不熟悉,不符合《規範》中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的要求。
注冊人更換受托生產企業後未按要求開展設計轉換活動,不符合《規範》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以使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範前得以驗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適用於生產的要求。
注冊人企業先後委托不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生產,規定原材料采購由注冊人負責,但現場檢查期間,注冊人未能提供委托生產的部分批次重組Ⅲ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溶液的原料和包材的采購、檢驗、供應商管理等記錄,不符合《規範》中采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抽查注冊人提供的部分批次委托生產的成品生產記錄,其稱量配液工序操作記錄中的處方組成比例與工藝規程中規定的處方組成比例不一致,不符合《規範》中應當按照建立的質量管理體係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符合強製性標準和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
檢查發現注冊人委托生產的部分批次產品存在玻璃瓶和樹脂管兩種包裝方式、不同規格和多個品牌係列,但其提供的批生產記錄灌裝工序僅能體現批產品的配液總量,不能追溯至每批的包裝方式、規格、數量及不同品牌的包裝量,不符合《規範》中生產記錄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本次檢查產品采用輻照滅菌方式,現場檢查發現企業滅菌供應商與產品首次注冊時不同,已發生變更,但企業未提供滅菌供應商變更後的滅菌確認報告和設計開發變更的評審、驗證和確認記錄,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無菌醫療器械》中滅菌過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初次實施前進行確認,必要時再確認,並保持滅菌過程確認記錄的要求。
抽查注冊人委托生產的部分批次產品的標示裝量檢驗結果,其自檢報告記錄的數據值精度不滿足企業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檢驗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規範》中應當根據強製性標準以及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製定產品的檢驗規程,並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的要求。
該企業為**藥業(青海)有限公司重組Ⅲ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溶液產品的受托生產企業,在接受委托生產時未開展相應的工藝、技術要求培訓,對質量控製(QC)人員培訓不到位,不符合《規範》中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要求。
企業成品庫某無標識、編號的房間內存放有無產品狀態標識的已裝箱產品,經查為注冊人**藥業(青海)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受托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規範》中倉儲區應當按照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者召回等情形進行分區存放,便於檢查和監控的要求。
企業現場純水箱呼吸孔為開放狀態,未安裝呼吸過濾器,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無菌醫療器械》中應當確定所需要的工藝用水,配備相應的製水設備,並有防止汙染措施的要求。
企業受控文件《不合格品控製程序》以及與注冊人簽訂的《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均規定不合格品評審和處置須經委托方審核批準,但查看其試生產的按不合格品管理的某批次產品記錄,未經委托方審核批準即進行銷毀,不符合《規範》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製程序,規定不合格品控製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與權限的要求。
此次飛行檢查結果顯示,以上兩家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均存在嚴重缺陷,其中**藥業(青海)有限公司已主動申請注銷了其醫療器械注冊證,受托生產企業**(青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則被依法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的控製措施。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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