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510(k)所有權能否轉讓?一文讀懂規則
文章出處:行業幹貨網責任編輯: 金飛鷹閱讀量:發表時間:2024-10-11
FDA認證510(K)
近期有客戶谘詢我們510(k)是否可以轉讓,就目前所能獲取的信息來看,美國FDA 510(k)所有權是可以在
持有人
之間
購買、出售或轉讓的。本期文章我們就帶大家詳細了解一下。
以下負責醫療器械商業分銷的實體可以作為510(k)所有權持有人:
a) 510(k)設備的製造商manufacturer
b) 規範開發商specification developer
c) 再包裝商/再標簽商repacker/relabeler
d) 再製造商remanufacturer
當製造商需要進行510(k)轉讓時,需要在FDA官方在線電子平台FURLS的DRLM(Device Registration and Listing Module)版塊deactivate(停用)該款K號的產品列名,並讓新持證製造商在自己的賬號裏憑該K號重新列名該款產品[create a new listing for this 510(k) under their account],身份選擇為manufacture或special developer即可。
A公司可以將510(k)所有權轉讓給B公司,雙方之間簽署轉讓合同或協議。FDA不參與所有權的轉讓,並且FDA不會發出新的510(k) Clearence letter,也不會授予新的510(k)編號。也就是說,510(k) summary上隻會保留一開始遞交的申報方信息,現在K號歸誰所有還是要以DRLM係統為準。
510(k) 所有權發生任何變化後,
30天內
需通知 FDA,即30天內由美國代理人在FDA DRLM係統更新注冊信息。新持有者B公司應根據 21 CFR 807法規進行Device listing,而前持有人A公司應刪除其Device listing。
當B公司成為新的510(k)持有者之後,仍需根據510(k)批準的醫療器械設備規格進行設備製造。如果有變更,需要對應FDA在2017年10月發布的Deciding When to Submit a 510(k) for a Change to an Existing Device指南進行評估。
設備的設計曆史文件(DHF)、510(k)文檔和設備主文檔應歸新持有者B公司所有。新持有者應保留轉讓協議、設備文件和所有適當的設備記錄,應在其510(k)文件中保留記錄510(k)所有權轉讓的信息。
上市後監督的義務(如召回、FDA常規檢查、驗廠等)通常會轉移給新持有者,除非雙方另作約定。如果B公司接管A公司銷售設備的服務和投訴處理,則B公司還應擁有設備生命周期內任何設備的投訴文件、服務記錄和批次曆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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