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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器審”公眾號近日發布,2022年上海市醫療器械化妝品審評核查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共計受理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首次注冊92件,其中91件進行了發補,發補率98.9%。發補意見主要集中在綜述資料、研究資料、臨床評價、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說明書五部分,其中綜述資料發補率67%,研究資料發補率90.2%,臨床評價發補率62%,產品技術要求發補率93%,產品說明書發補率62%。
本期文章我們對核查中心總結的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首次注冊審評常見問題分析進行轉載,相信對其他地區有源醫療器械注冊也是有一定參考意義的,相關企業別忘收藏備用哦: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產品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適用範圍不同時,原則上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例如電子鼻咽喉鏡,需要詳述不同型號的差異,包括原材料、結構組成等,用於判斷是否為同一注冊單元。
部分產品管理類別不明確,有些產品屬於三類醫療器械或不屬於醫療器械,需進行分類界定,建議企業在提交資料前進行分類界定明確產品管理類別。
企業應當根據《關於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編寫申報產品的綜述資料,存在主要問題如下:
(1)產品作用機理:未詳細描述產品的工作原理,未提供產品的工作原理圖,未描述功能的具體實現方式;產品原理的描述與產品檢驗報告中的描述不一致。
(2)結構組成:未明確具體描述產品的結構組成(包括附件、選配件);未提供各部件的詳細規格;未提供內部結構示意圖和電路圖及說明(如,部件照片、軟件的界麵、功能、輸出報告描述);產品結構組成與提供的產品照片中的組成不一致;未對不同型號的產品在結構組成上的差異進行詳細描述。
(3)型號規格:未明確申報的產品型號和包含的部件型號之間的配置關係;對於存在多型號規格(配置)的產品,未明確產品型號劃分、未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和差異(如:結構、功能、性能指標等);對申報產品中在結構特征上有明顯區別的產品,企業未在產品型號命名規則上予以區分。
(4)適用範圍:未明確適用範圍;產品適用範圍超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對於相應分類的描述;產品適用範圍的表述與配用主機的適用範圍表述不一致;特定產品適用範圍的內容中未明確適用人群的範圍,如年齡、體重等要求。
(5)軟件相關:軟件功能表述不清晰,相關功能的臨床用途和意義不明確;未按照軟件指導原則規範製定軟件發布版本與版本軟件命名規則;未明確軟件算法、數學模型的原理和臨床依據,包括計算分析處理過程等內容;軟件描述文檔未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技術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進行完善;未詳細描述軟件所有的交付內容和形式;未對軟件安裝和部署方式進行介紹;未詳細描述軟件架構(如BS、CS)的實現方式;未對軟件中使用的現成軟件進行介紹。
(1)性能研究:提供的產品性能指標、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製說明的確定依據不清晰不明確;強製性標準內容引用不完整,對不適用條款未給出不適用的理由;例如心電記錄儀未詳細說明產品對強製性標準YY 0885各條款的符合性,未對不適用條款給出理由。
(2)軟件研究:應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提交產品軟件研究資料和網絡安全資料,存在主要問題如下:①未對軟件安全級別進行詳細描述,安全級別判定理由不合理,未根據軟件安全性級別提交相應資料;②軟件核心功能、核心算法描述過於簡單,缺少測量準確性研究和驗證資料;③軟件描述文檔中軟件版本信息與檢驗報告不一致。④錯誤認定產品不含軟件或不涉及網絡安全。
(3)生物學研究: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未考慮微生物性能,未明確與患者及使用者接觸部件的材料性質等。
(4)有效期和包裝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未根據產品特點合理選擇使用期限評價路徑,評價方法不清晰;有效期研究資料中未見部分不可更換部件使用壽命相關資料。
(1)免臨床評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產品:與境內已注冊產品的對比不全麵,未考慮主要性能指標、軟件功能等方麵差異;對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實現方式等顯著性差異分析不充分,不能證明兩者具有基本等同性;缺少對比產品注冊批件或說明書等支持性資料。
(2)通過同品種器械開展評價:如提交的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欠缺可比性和充分性,未充分考慮適用範圍、技術特征以及生物學特性的差異,不能證明兩者具有廣泛相似性;提交的臨床文獻中缺少同品種產品信息,未說明兩者相關性;臨床文獻無實質內容,也未開展對比測試或驗證;未對文獻數據進行分析,也未評估其對申報產品性能與安全性論證的貢獻。
(3)通過臨床試驗開展評價:如臨床試驗過程中對申報器械的使用操作與產品說明書不完全一致,未給出解釋;適用範圍描述有待規範,臨床試驗評價指標與企業主張的臨床適用範圍有顯著差異;有效性評價采用評分表形式,但未提供確立依據;未對剔除病例、離群值進行合理分析;適應症表述不清晰不明確,未闡述不同病種病例數的統計學考慮。
產品技術要求遵循的原則有《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適用的強製性國家/行業標準、推薦性國家/行業標準(推薦采用)。產品技術要求存在問題:
(1)缺少部分性能指標、指標不合理;
(2)缺少軟件功能,軟件功能描述不清晰;
(3)軟件版本、命名規則不完整、缺少典型運行環境;
(4)附錄中缺少必要的內容,如缺少非標體模,工裝、測試軟件等信息;
(5)檢驗方法不合理,不明確;
(6)編寫不規範,如缺少標準年代號、未按最新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編寫;
(7)引用標準的問題,如標準條款引用不全,未識別出產品適用的標準;
(8)結構組成不完整、型號規格劃分不清晰。
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可參考以下具體文件《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標準(強標、專標)及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對說明書的要求。常見問題如下:
(1)說明書中描述內容與綜述資料、研究資料不一致;
(2)說明書中性能指標與產品技術要求不一致;
(3)未涵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中要求的內容或描述不清晰;
(4)說明書內容未在技術要求中體現;
(5)未涵蓋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及國標行標中要求的內容。
送檢樣品應為成品,檢驗報告上條款應與產品技術要求一致,並在具備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常見問題如下:
(1)送檢樣品不能覆蓋所有型號規格,除選擇典型型號進行全性能檢驗外,還應選擇其他型號進行差異性檢驗;
(2)提交的經檢測機構蓋章的產品技術要求與注冊提交的產品技術要求不一致。
(3)以注冊人形式申報的產品,檢驗報告中的製造商與申報資料不一致。
信息來源:上海器審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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