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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發布《灸療類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3年8月20日前
意見反饋郵箱:flmsc@nifdc.org.cn
我們將其中重點內容摘錄如下:
本原則中的灸療類產品是指利用灸療原理施灸於人體穴位的灸療設備和灸療器具,不包含單獨使用的灸材。
灸療類產品具體屬性界定原則如下:
1.灸療產品如含有灸材,可自動調節灸材與施灸部位距離,從而調節施灸溫度,僅通過灸材(所含灸材可以為艾絨,且不發揮藥理作用)燃燒產生的溫熱作用,施灸於人體穴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自動調節功能可以由電動、彈簧彈力等實現)。(對應分類目錄20-02-03.1灸療設備、20-03-08灸療器具)
2.灸療產品如不含灸材,具有對灸材固定和/或承載作用,可自動調節灸材與施灸部位距離,從而調節施灸溫度,僅通過灸材(不發揮藥理作用)燃燒產生的溫熱作用,施灸於人體穴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
3.灸療產品如不含灸材,利用電加熱等物理原理,對灸墊(不發揮藥理作用)進行加熱,並可對施灸溫度進行自動控製,施灸於人體穴位或特定部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對應分類目錄20-02-03.2 灸療設備)
僅具有灸材固定和/或承載功能,無自動調節灸材與施灸部位距離和施灸溫度、無自動控製灸材進行雀啄灸、回旋灸等施灸方法等功能的產品,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
若灸療產品中所含的灸材包含艾絨以外其他材料或成分,如無法證明其在使用時不發揮藥理作用;或通過燃燒既發揮溫熱效應,又發揮化學、藥理學的治療效應,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申請屬性界定。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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