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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指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今選擇自檢的企業越來越多,本文就將上海器審統計的注冊自檢體係現場核查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轉載,以供相關企業參考。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應當經注冊申請人依規定授權。對聲稱自檢的項目進行隨機抽查,要求醫療器械注冊自檢檢驗人員信息表中相應檢驗人員根據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對留樣樣品或自檢樣品進行現場操作,應能重複檢驗全過程,檢驗方法符合要求,且檢驗結果與企業申報注冊資料中的結論一致”。在人員方麵,存在以下問題:
1. 人員授權問題。現場核查時發現企業未能準確理解人員授權的要求,未對配備的檢驗、審核、批準人員進行授權或授權程序不合理。
2. 檢驗人員數量問題。企業配備的檢驗人員數量不合理,如某企業隻授權一名專職檢驗人員,對於自檢報告中涉及的原始數據及圖譜無複核人員。
3. 人員專職問題。自檢報告的審核人員為研發項目負責人,不隸屬於質量部。
4. 檢驗人員操作技能問題。如現場由檢驗人員對某質控品的水分含量進行測定,三次測定值分別為:1.74%、2.11%和1.78%,測定均值是1.88%,平行相對偏差是19.6%,高於該檢測設備對於平行偏差的要求(≤2%)。現場實操過程中出現檢測儀器報錯時,檢驗人員直接進行更換並繼續後續檢測,未進行設備耗材更換後的再確認,也未對之前檢測結果進行回顧性分析。現場操作時使用的溶血劑(一類備案)標識不規範(均為手寫),來源不明確。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和環境設施,建立和保存設備及環境設施的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修記錄,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在設備和環境設施方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 檢驗設備問題。注冊申請人不能提供產品自檢用儀器的校準文件。不能提供自檢設備的使用記錄。
2. 環境監測問題。如質檢室的天平稱量間和水分檢測間未明確環境要求(溫濕度)。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注冊申請人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確保樣品受控並保持相應狀態”。現場查見自檢樣品無待檢、在檢、完成的狀態標識,無法確認樣品狀態。檢驗人員現場操作時也未做標識。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自檢工作應當納入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係。注冊申請人應當製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係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並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在文件控製方麵,存在以下問題:
1. 檢驗作業指導書的操作步驟不細致。現場操作過程中諸多細節均由檢驗人員按照個人習慣及經驗操作,無具體規範文件要求,如:稀釋過程中吹吸的次數、倒立靜置溶解的時間、預期結果檢測時的進樣規則、凍存校準品複融方法及條件、數據計算方法公式等。
2.未查見實驗室管理、檢測設備管理、試劑管理等相關管理文件。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設備使用記錄、檢驗原始記錄、檢驗用的原輔材料采購與驗收記錄等。” 記錄方麵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 記錄簽名問題。如原始檢驗數據無檢驗人員、複核人員等簽字確認未查見。另外某企業無檢驗過程記錄,試劑、校準、設備等檢驗信息直接標注在原始數據單上,無法體現檢驗過程信息。
2. 數據追溯性問題。如抽查某產品的自檢報告,報告中的結果與原始譜圖或數據無法有效對應。原始檢驗記錄和原始圖譜的追溯性較差,無產品名稱、產品批號、耗材批號、國際標準品名稱及批號等信息。
《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規定“注冊申請人應當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檢驗方法的製定應當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優先考慮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檢驗方法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確保檢驗具有可重複性和可操作性”。
1. 自檢報告問題。如某產品自檢報告中性能指標描述與產品技術要求不完全一致。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規定“測定國家標準品或經參考方法定值的質控品,計算相對偏差,結果應符合要求” 。而自檢報告中性能指標描述為“測定國家標準品,計算相對偏差,結果應符合要求”,兩者不完全一致。
2. 檢驗方法問題。現場核查時未查見檢驗指標的製定依據,及檢驗方法的驗證/確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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